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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549号

贾松科与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松科;贾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1549号

原告:贾松科,女,199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贾龙,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贾松科诉被告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松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松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贾龙偿还贾松科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贾龙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日,贾龙因急需资金向贾松科借款10000元,后经贾松科多次催要,贾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贾松科的诉讼请求。贾龙缺席未作答辩。贾松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贾龙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目的:贾龙借贾松科现金10000元,贾龙至今未偿还。贾龙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对贾松科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贾松科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日,贾龙借贾松科10000元,并向贾松科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现金壹万圆整(10000)借款人:贾龙2019年2月2日”。贾龙至今未向贾松科偿还上述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贾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以及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贾龙向贾松科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贾龙至今未向贾松科偿还借款10000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贾松科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贾龙应向贾松科偿还借款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松科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新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耀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