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1460号
原告:马千里,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建,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福洲,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曹红霞,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马千里与被告郑福洲、曹红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马千里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千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千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实收88元),由原告马千里负担。
审 判 员 刘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程建红
书 记 员 王宵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