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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1361号

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3民初1361号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聚贤园**楼****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70868792P。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大连,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晓莉,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