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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087号

罪犯唐国鹏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唐国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087号罪犯唐国鹏,男,汉族,1965年8月8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界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唐国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1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李逸蒙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唐国鹏、证人牛锋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唐国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唐国鹏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犯罪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明、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唐国鹏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2、罪犯唐国鹏的陈述及证人牛锋证言证实,罪犯唐国鹏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收据证实,罪犯唐国鹏犯罪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罪犯唐国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国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