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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075号

白利剑与焦若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白利剑;焦若鹏;张新伟;高利平;姜忠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075号

原告:白利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焦若鹏,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张新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高利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姜忠义,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剑诉被告焦若鹏、第三人张新伟、高利平、姜忠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利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红克

审 判 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一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