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075号
原告:白利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焦若鹏,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张新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高利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姜忠义,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利剑诉被告焦若鹏、第三人张新伟、高利平、姜忠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利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红克
审 判 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一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