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2民初3418号

高喜军与马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喜军;马海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418号

原告:高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

被告:马海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丽原告高喜军与被告马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的(2019)豫0182民初3416号原告赵志强与被告马海水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82民初341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明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