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03执351号王冬梅、张夺、王桂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冬梅与张夺、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夺、王桂香将位于长江路延伸南段、白河小学南100米左右的路东边砖混机构二楼(总高为五层)的房屋(约90平方米)以房抵债给申请人,并支付现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张夺、王桂香已按和解协议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