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14号罪犯符正道,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生,文盲,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04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正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符正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正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符正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正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