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千新社,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刘俊岭,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102民初6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俊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岭名下有以下房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院**楼******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位于郑,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房屋**权证号),与刘世琦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4层D219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俊岭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20号院1号楼2单元3层10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位于郑州,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房屋**证),与刘世琦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4层D219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2执13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千新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02民初6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俊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房屋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俊岭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20号院1号楼2单元3层10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0201105399),位于郑州市,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房屋**号0201105375),与刘世琦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4层D219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001109466-1;1001109466-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附:本院(2019)豫0102执135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