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栗娟,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陈根正,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栗娟申请执行陈根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7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4日、2019年4月11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2019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9年3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4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五、2019年4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9)豫0191执28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5267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7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