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930民初413号
原告:张立忠,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刘凤梅,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王振江,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博承,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云英,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张立忠、刘凤梅与被告张博承、张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云英、张博承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立忠、刘凤梅货款5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张立忠、刘凤梅货款9000元;二:原告张立忠、刘凤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张云英、张博承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张立忠、刘凤梅可按货款总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张云英、张博承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张立忠、刘凤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培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