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
法定代表人:王铭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梦瑶,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庙后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江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新城区/div> 上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梦瑶、丹东江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房春堂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瑶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