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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3民初2033号

杨会仙与姚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会仙;姚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民初2033号

原告:杨会仙,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姚玉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杨会仙与被告姚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杨会仙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会仙以其与姚玉辉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会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雪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