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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876号

孙涛、郭太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涛;郭太山;郭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郭太山,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郭玉华,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郭太山、郭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郭太山、郭玉华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太山、郭玉华2019年5月1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涛现金20000元,自2019年6月份起每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涛现金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涛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太山、郭玉华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唐同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