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2190号

罪犯高振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高振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皖01刑更2190号 罪犯高振民,男,汉族,1965年6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振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9年4月25日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该犯服刑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对罪犯高振民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高振民服刑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9)皖白监局字第9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