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1339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原告翟印清与被告泰安市祝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9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09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七页末尾部分补充如下内容“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