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4执5655号
申请执行人:汤红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汤浩清,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汤红莲与汤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4执4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汤红莲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汤浩清偿还汤红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00元,由汤浩清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9年1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2019年1月30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该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4、2018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红莲申请执行的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汤红莲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