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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民初213号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7民初213号

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春华,刘雪宁(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建学。本院在审理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封丘县城关镇世纪大道新汽车站北嵩基˙鸿润城的房产8套(嵩基˙鸿润城5号楼1单元1101,嵩基˙鸿润城7号楼2单元601,嵩基˙鸿润城9号楼1单元1701、1702、嵩基˙鸿润城9号楼2单元901,嵩基˙鸿润城9号楼3单元902、1402、1002),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封丘县城关镇世纪大道新汽车站北嵩基˙鸿润城的房产8套(嵩基˙鸿润城5号楼1单元1101、嵩基˙鸿润城7号楼2单元601、嵩基˙鸿润城9号楼1单元1701和1702、嵩基˙鸿润城9号楼2单元901、嵩基˙鸿润城9号楼3单元902和1402和10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军强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永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