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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617号

王芳、亓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芳;亓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王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亓鹏,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亓鹏名下银行存款42429元(本金41900元,执行费52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