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王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亓鹏,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亓鹏名下银行存款42429元(本金41900元,执行费52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