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月季,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连成,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王建国、李月季申请执行杨连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62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连成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李月季租赁费3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调查询问,未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公积金。
四、被执行行人杨连成现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连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月季、王建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