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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执2934号

陆子健与姚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子健;姚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陆子健,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蒋洁,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陆子健妻子。被执行人姚智伟,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陆子健与被执行人姚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姚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陆子健定金6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陆子健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已由姚智伟预交),合计2737元,由姚智伟负担。姚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子健给付其负担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房产登记方面,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人民币3万元并将余款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另对被执行人姚智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蒋慕锡

审判员  黎 鹏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安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