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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2192号之一

219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杨小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杨小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192号之一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四,男,苗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雯                                                                

书记员   方佳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