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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7执154号

安利民与朱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利民;朱维刚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154号

申请人:安利民,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朱维刚,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利民与被执行人朱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维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利民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维刚清偿视频监控系统及安装费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维刚自动履行了13090元(含案件受理费90元)。

本院认为,(2018)甘1027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维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利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6元,被执行人朱维刚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维刚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