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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民初1764号

张朝红与张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朝红;张德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764号

原告:张朝红,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张德法,男,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红与被告张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0元,均由原告张朝红负担。

审判员  王建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