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3712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307316。
负责人:黄海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璐然,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丘裕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陈春燕,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丘裕军、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被告在其起诉后已清偿了所有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保全费78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子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