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5468号

凌丽与谢华、王成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丽;谢华;王成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5468号

原告:凌丽,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君,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华,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32××××××××××××。

被告:王成梨,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22××××××××××××。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凌丽诉被告谢华、王成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丽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