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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执保183号之二

山东东成吉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李荣明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成吉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李荣明

裁判文书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保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成吉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镇城北环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CHJTE7R。

法定代表人:牛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荣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关于山东东成吉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1773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荣明的银行存款共计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