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4398号
原告:胡娜,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娜与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胡娜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娜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延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