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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执701号

姚勇、李大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勇;李大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姚勇,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董立煌,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李大喜,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姚勇与李大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4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大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勇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李大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大喜于2019年5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勇土地转包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