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150号
原告:孙淑萍,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战士臣,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生,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倪维纯,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淑萍与被告战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淑萍、战士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倪维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淑萍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至6月间两次向原告孙淑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4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2015年8月30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不给钱把账算算,双方认可后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142000元,并答应年末结清,但至今只给付了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归还借款本息,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4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29504.00扣除已付利息50000元,尚欠利息54340.00元,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上1-2项共计欠款1963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战士臣辩称:对本金30000元和4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这2笔款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末和2014年初,另外被告已经分三次给付原告分别是14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另外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关于出142000元的借条是为了应付原告的单位,并不存在142000元的借款事实。我现在只欠原告60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孙淑萍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孙淑萍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4月11日借条30000元(复印件)、2013年10月22日借条40000元(复印件),证明当时借款的事实以及利息的约定。2.2015年8月31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本金和利息一共欠14.2万元。3.收条,证明被告将30000元和40000元的借条收回。 战士臣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至6月间两次向原告孙淑萍借款30000元和40000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又重新出具一张142000元的借条(含利息),借条中未体现约定利息。同时被告将30000元和40000元借条收回。在此期间被告还款50000元(原告诉称系利息)。因被告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后期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54340元(从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通过原告陈述及庭审调查,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陈述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142000元包括前期借款本金及前期借款期间利息,因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从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对被告偿还的50000元应视为借款予以扣除。但利息应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保护。因被告战士臣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成立,故对于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战士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淑萍借款92000元(142000元-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孙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元,原告孙淑萍负担1063元,被告战士臣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