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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127号

杨涛与闻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涛;闻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03民初127号

原告:杨涛,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闻敬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杨涛诉被告闻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敬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五万元人民币。(注:利息计算自债务全部还清为止,从2016年12月18日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闻敬军系原告杨涛的朋友。2016年11月18日,被告闻敬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涛提出借款。原告处于帮忙之心,碍于面子,借给了被告闻敬军五万元整,被告闻敬军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息两分,并于一个月后偿还。到期后,原告杨涛曾多次找被告闻敬军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闻敬军现在还躲避原告杨涛。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闻敬军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杨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借条一张,被告闻敬军户籍证明复印件一张。被告闻敬军未予质证。对原告杨涛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涛与被告闻敬军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2016年11月18日,被告闻敬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涛借款五万元整,原告杨涛处于帮忙之心,碍于面子,借给了被告闻敬军五万元整(这五万元系原告杨涛当时接的材料款),以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闻敬军。被告闻敬军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因生意周转不灵故借杨涛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期限壹个月。借款人:闻敬军,×××081X,2016年11月18日”以上借条内容均有被告闻敬军签字和捺手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当时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但有证人朱某在场。到期后,原告杨涛曾多次找被告闻敬军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均未果,被告闻敬军现在还躲避原告杨涛。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闻敬军向原告杨涛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杨涛诉请被告闻敬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闻敬军经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闻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涛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从2016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闻敬军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仁军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林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