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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民初5号

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浩、徐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徐浩;徐学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5号

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济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09136Q。

法定代表人:王凤成,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鹏,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浩,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娟,女,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山东银丰集团员工,住山东省桓台县。系被告徐浩之女。

被告:徐学忠,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浩、徐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2.00元,减半收取3961.00元,由原告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强

审 判 员  孟庆红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车俊鹏

书 记 员  荆惠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