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580号之一
原告:黄廷树,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黄国玉,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梁扬仲,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黄廷树与被告黄国玉、梁扬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黄廷树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廷树以涉案标的系自己所有为由,已经过第三人异议之诉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裁定驳回其诉请,现原告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中,本案的审理需待二审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廷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廷树负担。
审 判 长 叶 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