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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580号之一

黄廷树与黄国玉、梁扬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廷树;黄国玉;梁扬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580号之一

原告:黄廷树,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黄国玉,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梁扬仲,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黄廷树与被告黄国玉、梁扬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黄廷树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廷树以涉案标的系自己所有为由,已经过第三人异议之诉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裁定驳回其诉请,现原告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中,本案的审理需待二审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廷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廷树负担。

审 判 长  叶 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