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333号之一罪犯潘兴财减刑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因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对原审判决的刑期起止日期予以更正,故我院特此补正
裁定如下:原(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九行至第十行“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原(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