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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刑更333号之一

罪犯潘兴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潘兴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333号之一罪犯潘兴财减刑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因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对原审判决的刑期起止日期予以更正,故我院特此补正

裁定如下:原(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九行至第十行“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原(2019)豫0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