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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1执1303号

高凤明与邢永文、邢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凤明;邢永文;邢传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明,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邢永文,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邢传兴,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明与被执行人邢永文、邢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永文、邢传兴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万德

审判员  朱利军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