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荣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根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