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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1565号

武建铮、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武建铮;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武建铮,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4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赛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