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8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201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都昌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2,男,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李任泉,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都昌县。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李任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胡某1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已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2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胡某1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胡某1未实现的债权5.686万元,应由被执行人李任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