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民初469号
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亚新商城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9706132T。
法定代表人: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波,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