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3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兽药店,住所敦化市翰章南大街。经营者:王有才,男,1948年5月21日,汉族,退休,住敦化市康惠花园**楼****。
被执行人:袁国政,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敦化市官地镇愈兴兽药店兽医,住敦化,住敦化市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兽药店与被执行人袁国政买卖合同纠纷(2018)吉2403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袁国政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2403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