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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1192号

于秋爽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于秋菊;于秋爽;孙保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于秋菊,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于秋爽,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孙保莲,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秋爽、孙保莲应协助申请执行人于秋菊办理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于秋爽、孙保莲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于普合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于秋菊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