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229号罪犯张学良,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15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鲁15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干警王晓光、王名瓛,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风报、王亚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学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张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良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