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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刑更229号

张学良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张学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229号罪犯张学良,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15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鲁15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干警王晓光、王名瓛,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风报、王亚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学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张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良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