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053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336264-6。负责人史宏,行长。被执行人杜燕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郭光,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杜燕丽、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26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杜燕丽、郭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0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2月25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于2019年4月9去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查询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6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7.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收到传票后于2019年4月25号到庭;9.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并记录在案;10.本院于2019年04月24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11.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81175.8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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