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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2执恢29号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卫;邓合洪;赵德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卫(曾用名:徐维),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邓合洪,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郧西县。系徐卫妻子。

被执行人:赵德香,女,194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系徐卫母亲。本院在执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卫、邓合红、赵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德香银行账户资金84150元由本院直接兑付给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就尚欠金额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4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4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4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将剩余本息金额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