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116号罪犯孟力,男,土家族,1974年4月11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集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孟力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4702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孟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孟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