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74号罪犯刘峰,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780元(已退赔)。
被告人刘峰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东升
审判员 丁寒梅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