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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执恢98号

倪传志、郑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传志;郑慧;周士顺;胡加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倪传志,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郑慧,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

被执行人:周士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

被执行人:胡加秀,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传志、郑慧与被执行人周士顺、胡加秀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倪传志、郑慧与被执行人周士顺、胡加秀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032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建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