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02民初575号原告吉林省蓝盾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精华,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承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蓝盾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蓝盾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蓝盾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海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炎毅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