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曹存银,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于士帅,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执行曹存银与于士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1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