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353号
原告:张耐,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仲广富,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张耐与被告仲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仲广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耐承担。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