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8民初2353号

张耐与仲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耐;仲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353号

原告:张耐,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仲广富,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张耐与被告仲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仲广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耐承担。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瑞珍 搜索“”